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21民初295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县通齐街庆华花园1#楼0单元01层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90BTK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龙江县。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45元减半收取67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