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乐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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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204民初120号
原告:黑龙江乐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家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MA1B228B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通齐街庆华花园**楼******信用代码91230221MA190BTK5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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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受理黑龙江乐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钰景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乐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黑龙江乐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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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时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