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457号
原告:火星人视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运营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火星人视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6年12月12日,原告火星人视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诉前,火星人视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名称变更为北京火星人视野科技有限公司,故其应按照现名称起诉,按照原名称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火星人视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任 卓
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