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4民初1306号
原告: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堰口镇堰口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益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拖欠的转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2527元,由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