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4民初2461号
原告:西乡县科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汉白路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益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乡县科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乡县科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乡县科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乡县科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西乡县科发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