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83民初36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厂尚村7队,身份证号码:4102111966********。
被告:***,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苗寨镇后李拐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8********。
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828794727。
原告***与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