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某租赁站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27号
原告:黔江区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
经营者:曾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
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黔江区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黔江区某租赁站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江区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江区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黔江区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