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2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化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98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