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民初474号
原告:***,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所地红安县。
被告:湖北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建材城宿舍楼一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8820811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所地红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2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