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02民初6164号之二
原告:周桂,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39。《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卫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9D。
法定代表人:张某1。
第三人:王松,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公民身份号码:131************615。
原告周桂与被告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周桂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桂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32元,由原告周桂负担。
审 判 长 王 洋 子
人民陪审员 李开茂人民陪审员黄思常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郑 慧 媛
书 记 员 李 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