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810号
原告:陶生喜,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万居乐建材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588208119D。
法定代表人:程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丕保,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陶生喜与被告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丕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陶生喜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生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生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2元,减半收取2476元,由原告陶生喜负担。
审判员 吕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