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72执31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永昇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36元,申请执行费1851元。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将款项交纳至本院案款账户,本院依法将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且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款项,向本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费1851元已经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