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京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廊坊市**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京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2元减半收取计3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