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7民初543号

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陉阳驿村。

法定代表人:袁永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数码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王淑舜,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立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田茂

书 记 员 杨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