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7民初543号
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陉阳驿村。
法定代表人:袁永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数码大厦A座5楼。
法定代表人:王淑舜,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立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田茂
书 记 员 杨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