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07民初162号
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永冰,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袁硕,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电气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气公司委托代理人袁硕、被告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12100元,拖车费400元,共计1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9日12时30分许,***驾驶小型客车沿中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人民广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停车等红绿灯的王子龙载有佟瑶、曹赟涛、刘东、杨小龙依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五车受损,佟瑶受伤。经满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子龙、佟瑶、曹赟涛、刘东(驾驶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轻型货车)、杨小龙无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要求核实驾驶司机驾驶证、行驶证;诉讼损失已经超过标的车的市场价值,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保险公司处为的小型客车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22至2018年3月21日,保额为300000元。2017年10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驾驶小型客车沿中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人民广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停车等红绿灯的王子龙载有佟瑶、曹赟涛、刘东(驾驶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轻型货车)、杨小龙依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五车受损,佟瑶受伤。经满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子龙、佟瑶、曹赟涛、刘东、杨小龙无责任。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轻型货车经保公司验损为12100元,拖车费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损失共计12500元在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额范围之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称诉讼损失已经超过标的车的市场价值,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河北北威保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大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