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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31民初2462号 原告:雷某某,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雷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