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623民初1342号之二
原告:河源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元善镇石龙村碗窑下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69976044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非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华晶广场B座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5RW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源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非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河源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河源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