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甘1025民初1192号
原告西安大中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西安大中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大中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大中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西安大中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霄
审 判 员 曹红霞
人民陪审员 魏成杰
书 记 员 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