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59号
本院在审理陕西阳光瑞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阳光瑞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阳光瑞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2元,减半收取8141元,由原告陕西阳光瑞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鲁建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