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20771号
原告:唐山铭一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9LENG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住该公司。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86141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铭一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铭一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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