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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7825号 原告: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计2,975.00元,由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