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塔星石业经营部与无锡市汇磊石业装饰有限公司、无锡市奥力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03民初5674号
原告:邗江区塔星石业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阳商贸城石材区。
经营者:***,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汇磊石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工业园中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奥力石业有限,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运河**路**号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安市奥力石业有限公,住所所,住所地在福建省**安市官桥镇**梧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邗江区塔星石业经营部与被告无锡市汇磊石业装饰有限公司、无锡市奥力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奥力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邗江区塔星石业经营部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邗江区塔星石业经营部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邗江区塔星石业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依法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邗江区塔星石业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