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3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主要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安市奥力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立丰微晶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奥力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03执429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