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慧石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慧石建设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5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慧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双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农垦慧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双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23)黑05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慧石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未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便公告送达,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未签署《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审被申请人提供合同系虚假伪造的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由于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出庭,导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某某辩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一、原审法院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法院首先给申请人打电话,通话内容工作人员进行了录音,接电话的人否认与某某的关系。之后法院工作人员到某某在工商登记地址进行送达,该地址并没有某某的存在。之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依法缺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定程序。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并由代理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及某某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材料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公司依法履行了合同。所以本案的合同是真实的,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三、因申请人经法院送达缺席审理,某某没有出庭,对证据未经质证是情理之中,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另外,***作为某某委托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以我方名义办理双鸭山农场仁和小区(2号楼、3号楼)等相关事宜,***给付的20万元系代表公司给付的混凝土款,我公司与蓬某公司系合作关系,蓬某公司代我公司收取某某的20万元混凝土款均得到***的同意才开具的收据。我公司认可收到***代理公司给付的20万元混凝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工商登记地址载明的住所地直接送达诉讼材料,因申请人的实际办公场所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导致工作人员无法送达,原审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公告送达条件,原审法院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清楚。关于合同系虚假伪造及***是否有权作为某某委托代理人问题,鉴于申请人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农垦慧石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谷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