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民终7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街199(顺景园)第二层6栋202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490621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南8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6791963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富祥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243550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长铭公司)、广东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凯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长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原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049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向广东长铭公司、广东凯泰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于2021年12月10日向***、***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广东长铭公司、广东凯泰公司、***、***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共计157977.28元,逾期未交纳,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广东长铭公司、广东凯泰公司、***、***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费,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灵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