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3民初1896号之三
原告广东天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康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天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3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天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华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