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53号
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287号17号楼1单元27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94BGYW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炜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68号保利中央大厦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REJMJ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人: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号国际动漫产业园E座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6856621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847元,由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282元,剩余5257元,退还原告青岛德盛东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