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212号
原告:四川浩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中所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陈虹秀。
被告:喜德县额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喜德县额乡阿坡洛村1组。
负责人:王东。
原告四川浩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喜德县额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浩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浩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浩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被告四川浩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启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