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60551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比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黎家村路比扬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罗烽。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比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