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891号
原告: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金铺镇人民政府司法所一楼西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JE68XK。
法定代表人:陈景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宪松,平顶山市鲁山县天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鲁山县城南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水利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3X50JU6D。
法定代表人:陈泓娜。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建筑段,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春都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1731169R。
法定代表人:刘光中。
原告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城南水业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建筑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鲁山县城南水业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建筑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2.13元,由原告河南易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为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马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