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灰某某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灰某某天大酒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7191号
原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灰**灰*****灰汤度假小镇C8栋16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灰**天大酒店,住所地宁乡县灰***天路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灰****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灰**天大酒店、湖南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6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