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6995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被告:武汉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乙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但是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