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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乙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6995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被告:武汉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乙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但是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