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港商砼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1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长港商砼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长港商砼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了(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长港商砼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77534.40元及利息。2、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元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长港商砼设备租赁公司应共同赔付赔偿款为1077534.4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武汉长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登记在其名下房产和土地均被另案查封,待评估拍卖。本院现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武汉长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应予以保护,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长港商砼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履行武汉市黄陂区法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武汉市友信通达建材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