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执4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1,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2022)鄂0116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2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4月4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执行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16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万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