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4民初1682号 原告:***,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天鹅大厦南幢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8087810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天鹅大厦南幢5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8310918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