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4民初1682号
原告:***,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天鹅大厦南幢5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68087810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天鹅大厦南幢5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8310918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