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浙0212民初24459号原告宁波乐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57985273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大嵩盐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43309113891XF)。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寿山寺乡麻呼寨村西(昊阳大道西侧、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8月1日适用程序普通程序诉讼请求(变更后)一、被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乐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调解协议内容一、被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乐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价款1000000元,该款由被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前付700000元、2025年9月30日前付300000元;
二、若被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未到期款项视为到期,原告宁波乐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还需加付违约金2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