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33民初1034号
原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寿山寺乡麻呼寨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郓城晟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郓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郓城晟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5元,减半收取666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