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33财保149号
申请人:馆陶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文卫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馆陶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馆国用(2014)第4588号面积为65333.34平方米,馆国用(2014)第4590号面积为26062.15平方米,馆国用(2014)4591号面积为66666平方米予以查封。馆陶县财政局为申请人馆陶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馆陶县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馆国用(2014)第4588号面积为65333.34平方米,馆国用(2014)第4590号面积为26062.15平方米,馆国用(2014)4591号面积为666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