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33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寿山寺乡麻呼寨村西(昊阳大道西侧、309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309113891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56.77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