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4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馆陶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寿山寺乡麻呼寨村西(昊阳大道西侧、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万利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拒绝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申请,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法官所做询问笔录所查事实相违背;申请人提交新证据,二审未组织质证,直接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申请人二审提交山西鸿业盛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充分证明本案中的“提成返利”是被申请人向客户支付的返利,并非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故请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庭审及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认定,判决被申请人应付再审申请人劳务报酬并无不妥。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