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红农科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科明星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779号
原告长沙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峰翡翠花园H栋3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科明星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安棚镇胡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英才园小区3片3栋20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科明星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中科明星肥业有限公司的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由担保人***提供了其名下的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A区4栋106号房产(权证号:71××41)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A区产(权证号:71××41)。二、冻结被告河南中科明星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