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773号之一
原告长沙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峰翡翠花园H栋3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科明星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安棚镇胡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英才园小区3片3栋20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双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科明星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A区4栋1××号房产(权证号:71××4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对上述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A区4栋1××号房产(权证号:71××41)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