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民终6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24)冀011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是2023年6月7日至2024年3月25日未归还租赁物产生的租金以及未归还租赁物的返还和赔偿问题。一审法院根据(2023)冀0111民初1188号生效判决认定的未归还租赁物的数量作出本案一审判决。上诉人称(2023)冀0111民初1188号判决和本案一审认定的租赁物数量存在大量重复计算的情况。二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时,双方分别提交了租赁物和租金明细,两者差距较大,且与(2023)冀0111民初1188号生效判决认定的未归还租赁物的数量和租金数额严重不符。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24)冀011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省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