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3民初1525号
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用名:中石化绿源(北京)地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2025年3月19日本院收到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