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省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民终4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3)冀0104民初3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24年6月3日上午10时第十一审判庭开庭询问,上诉人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