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32号
原告:***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高新区祁连街42号优品道C7-107商铺。
经营者:刘艳飞,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娜,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正定新区和顺路6号。
法定代表人:齐宇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6元,减半收取5888元,由***高新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