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1583号
 原告:辛集市**建筑设备服务站。住所地:辛集市撒马营村兴村路31号。
 经营者:赵允,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光,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和顺路6号。
 法定代表人:齐宇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辛集市**建筑设备服务站与被告河北省冀中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辛集市**建筑设备服务站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市**建筑设备服务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集市**建筑设备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4元,由原告辛集市**建筑设备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高振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宝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