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633号
原告:北京融合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童红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融合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融合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析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