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982执恢10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欧阳红兵,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立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明珠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红兵、江西立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明珠项目部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05.24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