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98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82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9556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苏峻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